中华酒产品图
首款主销产品中华酒主体采用中国红配色,釉色均匀纯正,气度非凡;圆合方正的瓶型设计沿袭了古典东方美学的精髓,瓶身五条浅浮雕波浪玄纹,一路奔流融汇、兼容并蓄,寓意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瓶盖的灵感则源自中华建筑的经典构型“斗拱”,以“華”字为型,寓意华夏盛世;瓶身最点睛的一笔要属毛体书法挥毫的“中华”品名,笔法苍劲有力,尽显意气风华。
在设计上构建中华文化和东方审美的独特风格,足可见出中华酒业在塑造品牌文化内涵上的独到见解。设计理念所展现的大国风范赋予了中华品牌品位的高度,而酿于中国酱酒核心产区的卓越酒体则赋予了品牌品质的高度。
据了解,中华酒产自赤水河中游河谷,恪守传统大曲酱香古法酿造工艺,科学甄选高年份塔尖级酒体,酒体经长期陶坛贮存,辅以25年稀有老酒悉心勾调而成,呈现出清亮微黄、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陈香舒适、酒体醇厚、诸味协调、层次丰富、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等典型特点。
此外,中华酒业设立“中华酒质量委员会”,聚集顶级白酒大师们的力量为产品品质保驾护航,也充分彰显了中华酒业的匠心精神。内外兼修,才可成就一瓶承载中华品位的中华酒。
据品牌方透露,中华酒2022上市首发纪念装仅限量生产50吨,为全国经销渠道产品,建议零售价为1499元/瓶,让产品的稀缺价值更为显著。
另一款首发产品中华酒(品味)则呈现了另一种风格——高贵典雅,瓶身采用经典梅瓶设计,以中国传统文化中颜色的最高等级天坛蓝为主色,从国宝级名作《千里江山图》中汲取创作灵感,让这款产品多了一些古典美学的深邃和婉约。作为大客户团购专属产品,这款幽雅细腻、醇厚柔和的中华酒(品味)无疑是优质消费圈层的不二之选。
中华酒(品味)产品图高端酱酒抢跑2023 中华酒何以后发先至?
随着理性消费意识觉醒,高端酱酒消费者已经不再满足于感官方面的享受,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极致的品质和精神体验成为高端酱酒新的消费趋势。基于此,中华酒在塑造品质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方面的前瞻性就显露出来。
首都国企北京一轻据悉,中华酒业背靠首都国企北京一轻的强大资源加持,不断探索和积累高端白酒的传统酿造工艺与科研技术储备,秉持长期主义,在中国酱酒核心产区--赤水河畔的仁怀茅台镇计划投巨资打造集生态、酿造、贮存、包装、文化、景观、酒旅等一体化的综合体验型酒谷,占地315亩,设计目标产能8000吨,未来还会持续布局和扩大建设酱香生产基地。为品牌赋予可持续发展的韧性和后劲。
中华酒的品牌运营能够把握住渠道布局和消费者培育的关键环节。大道至简,高端酱酒一定要回归“最后一公里”,与渠道同频共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体验。中华酒业将依托首都区位优势、顶尖科研能力、卓越酒体品质和北京一轻的资源实力,创建新型商业模式,塑造白酒头部品牌新格局。
在行业人士看来,酱酒的调整期正是中华酒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品牌的承袭、品质的传承、文化的格局将为中华酒塑造长期主义的竞争优势,在2023年的高端酱酒赛道创造新的文化典范。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