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青马学习班”系列调研(二)】探索从“飘在天边”到“在我身边”的学习方法******
理论学习最忌“虚浮气”。为了提升学习成效,龙泉“青马学习班”在创新学习方法上下足功夫,让广大学员能够“学下去”“深下去”“不打烊”“见行动”。
三个课堂:立体式创新“怎么学”
学员们都说,“‘青马学习班’的课堂有特色”。对此,剑池街道干部周昌勇学员感触颇深。2022年11月26日,“我为文旅产业发展献一策”主题活动开课。周昌勇和学习班的同学们并没有第一时间前往教室,而是先后实地调研宝剑小镇、城市文化客厅、西街街道三江口等地,与文旅产业发展的一线实践“撞了个满怀”。
目前,学习班三大课堂之一的“身边课堂”, 将学习阵地搬到实践现场,已开展走进田间地头看乡村振兴、走进企业车间看产业发展、走进项目现场看城市建设、走进文旅古迹看业态运营等系列学习活动,以直面问题的鲜活形式提升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为文旅产业发展献一策”主题活动开课
同时,“青马学习班”还破题“线上课堂”。学习班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平台组建“青马之声”等一系列线上“微课堂”。周昌勇在线下学习之余,就通过这些线上课堂巩固、拓展知识,将学习阵地由“一时一地”拓展为“随时随地”。
除了在实践中感悟、在线上巩固,专家学者、一线权威人士的“点拨”也是学习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是“青马学习班”精心打造的“特色课堂”。在实地调研之后,学员们将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领域先进工作者“面对面”。他们结合学员们的参观体验,为学员传经送宝。在这个过程中,龙泉形成了“部门解惑、书记点评”的特色学习模式,相关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市委书记到场点评。
周昌勇说:“以前我只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三个课堂’拓宽了视野,提升了格局,我现在不仅对全市的情况有了系统了解,更加深了对党的二十大、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等重要精神的理解。”
三场交流:学以致用见实效
学习,是为了致用。“青马学习班”从一开始,就树立了“真学习、真思考、真效果”的鲜明导向,通过开展读书分享沙龙、调研成果汇报、项目谋划路演三场交流活动,引导学员互看互学、互比互赛,在思想碰撞、交流分享中明理增信。
学员进行分享
“我的本职工作是在经济与财务方面,学习班让我有了一个将自身特长与龙泉发展结合的机会。”学员毛剑斌在考察中对“三农”工作有了很深体悟,通过与其他同学的分享交流,逐步完善自己的想法,最终形成《将“新意”贯彻“三农”——我对“三农”工作的建议》,对龙泉市如何培育新农民、打造新农村、发展新产业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此外,龙泉还立足自身剑瓷文化特色,开设剑瓷匠人班,紧扣宝剑与青瓷产业发展,对学员进行系统性培训,鼓励学员们积极交流探索将古法与现代工艺融合的发展路径,并形成报告,助力剑瓷产业创新发展。
截至2022年12月中旬,“青马学习班”已形成各个领域的重点调研报告86份,为龙泉各类特色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很多学员说,参加学习班之前,他们都觉得理论就像“飘在天上的云彩”,可望不可即,通过“三个课堂”“三场交流”的学习,才真正感觉到,理论就在大家的身边,只要大家愿意“蹦一蹦”,理论的果实就一定摘得着。
事实上,“青马学习班”搭建了龙泉青年交流发展、共同进步的平台。在这里,学员带着求知的热情和为民的情怀前进,正在迸发出锐不可当的“青春力量”。
(光明网记者 陈建栋、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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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