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身移动安全创业,选择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新赛道
2005年前后,85后青年潘宣辰还在武汉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就读,这是国内第一个信息安全本科专业。在一次演讲授课上,潘宣辰结识了当时在武汉大学做兼职教授的网安前辈安天创始人肖新光(Seak)。
当时,我国在PC安全时代的核心技术还处于一个追赶的姿态。Seak给学生时代的潘宣辰渲染了一副宏大的国家安全及民族软件创新产业格局,并提出希望能找到一个新的技术领域或在一个新的操作系统平台上,可以由国内相关的研发团队自主去实现基础核心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这个目标打动了潘宣辰。毕业后,在安天的支持下,他选择了移动安全方向创业发展。潘宣辰认为,PC时代几乎所有的技术,包括产品和商业模式在引入到移动场景后,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叠加演进。结合移动特有的产业及生态结构,在移动安全方向上,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产业及生态安全需求,也同样会产生新的技术定义以及商业模式。
“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们在这个全新的领域,和国内其他优秀厂商以及海外厂商相比,站在一个起跑线上,而且相比之下,安天以往在PC端积累的技术视野,在全新的领域进行技术架构和商业模式创新时,没有太多的历史包袱,又具有科班出身的发展优势。”潘宣辰说。
自主研发反病毒引擎,打破欧美安全厂商十余年独大
2010年以前,PC时代国内比较领先的安全厂商在海外的排行榜上并不是很靠前,最高排名第8位,多数徘徊在第10名左右。有了这个先例,潘宣辰和团队最开始设定目标是移动安全领域能够进入到世界前8位。
当时,团队初期的技术实力在移动领域优势并不明显。潘宣辰坦言,像海外的卡巴斯基、比特梵德,以及国内的瑞星、金山、360、腾讯等,其实都已经关注到,移动安全必然是未来一大趋势,当时大家都在积极投入技术研发。
深蹲之后,才能更好的起跳。最初,由于技术理念上有较大的差异,团队的优势并不明显。在和国内外厂商交流之后,才发现这是技术理念上的差异造成的。
比如,友商更多的是直接把PC时代的经验快速复制到移动时代,而安天是以本地检测算法引擎以及基于机器学习的专家智能分析工程平台运营体系为主,所以“工程化”传统较重,成果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
2013年前后,安天的优势开始凸显。当时,国际知名安全软件评测机构AV-Test的移动安全首次测评中,安天AVL移动反病毒引擎的检出率指标平均领先行业水平10%以上。这是国内安全厂商第一次在世界范围的反病毒领域呈现出技术压倒性优势,也就在那年,安天移动安全打破了欧美厂商的垄断,以100%的检出率成为首个获得AV-Test“移动年度最佳奖项”的亚洲厂商。
技术的真正价值,需要用市场和产业的方式来“回答”
在2014年取得核心技术突破的时候,他们也有卖掉团队的机会。潘宣辰和团队在“财务诱惑”和“产业挑战”之间,选择了后者。
潘宣辰认为,技术本身并没有常胜将军,也并不见得会永远占据优势。“这项技术到底是不是真的有价值,最终还需要用市场和产业的方式来回答。如果不去真正进入市场、进入产业的话,我自己觉得会特别后悔。因为这样就等于止步于技术了。”潘宣辰说。
安天移动安全在2015年开始探索商业化路径,选择了关口前移的产业融入线路。即通过选择与手机厂商广泛合作,通过操作系统级的嵌入式来进行技术落地,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去构建新的商业模式。从2015年至今,安天威胁检测引擎为全球超过三十亿部智能终端设备提供了操作系统内置的安全检测能力。
“在移动安全的核心技术领域上,我们目前仍然保持着世界前列的水准。在检测这个技术点上,我们应该一直是第一第二的位置。”潘宣辰说。
监制:张宁
采访:李政葳
拍摄/后期:刘昊 李飞
配音:雷渺鑫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